中国气象局气候研究开放实验室(LCS)
一、固定成员管理条例(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气象局气候研究开放实验室(简称:LCS)固定成员是LCS人员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LCS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对LCS的发展起重要作用。为了规范固定成员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固定成员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二)聘任与考核
第二条 LCS固定成员应是在职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研、业务、技术和管理骨干。其中科研业务人员应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国内外最新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能够带领科研群体做出高水平的研究工作并参与国内国际竞争;技术和管理人员应是中心业务和管理的支撑力量。
第三条 LCS固定成员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任工作会议审议通过报中心主任常务会批准,由实验室主任聘任。LCS固定成员分为编制在室内和室外两种情况。
第四条 出国一年以上的固定成员,在出国期间仍有署名LCS的研究成果发表可继续保留其固定成员资格,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资格。如在批准期间内按时回国,将自动恢复其固定成员资格,否则将需重新申请。
第五条 编制在室外的固定成员每年须有属名LCS的成果发表,任期内没有属名LCS的成果发表的成员,将不再续任。
(三)基本权利
第六条 对发表在SCI学术期刊的论文给予相应的奖励津贴(署名单位为LCS才能享受此条款待遇)。
第七条 支付发表在核心刊物(及以上级别)学术论文的版面费(须为第一作者,署名单位须以LCS为第一单位)。
第八条 获得国际、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奖的固定成员予以适当奖励。
第九条 邀请海内外学者到LCS学术交流和短期访问。
(四)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固定成员必须遵守LCS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统一管理。第十一条 LCS固定成员必须爱护LCS的公共财物、仪器和办公设备。
第十一条 LCS固定成员须积极参加申请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及相关部门的横向课题。
第十二条 LCS固定成员须积极参加国际和国内学术会议,参加LCS组织的各项活动。每年须在LCS的学术会议或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上做至少一次学术报告。
第十三条 LCS固定成员有义务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来LCS学术讲座。
第十四条 LCS固定成员每两年须以LCS的名义发表至少一篇论文。
中国气象局气候研究开放实验室(LCS)
二、流动成员管理条例(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LCS流动成员是LCS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流动成员均属于LCS成员。为加强和规范流动成员的管理,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科研队伍,特制定本条例。
(二)聘任与考核
第二条 LCS流动成员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LCS主任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由实验室主任聘任。每届任期为两年。
第三条 LCS流动成员出国一年以上,如出国期间仍有署名LCS的研究成果发表者则将保留其流动成员资格,否则视为自动脱离LCS;若在批准时间内按时回国,将自动恢复其流动成员资格,否则需重新申请。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均视为自动放弃LCS流动成员资格,且两年内不再考虑其申请进入LCS:
1.一届任期内,未以LCS名义发表论文者;
2.一届任期内不做学术报告或很少参加LCS组织的学术活动者;
3.出国一年以上愈期不归,且出国期间没有署名LCS的研究成果发表者。
(三)基本待遇
第五条 对发表的SCI论文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津贴(署名单位为LCS,才能享受此条款待遇)。
第六条 支付发表在核心刊物(及以上)的学术论文版面费(须为第一作者,署名单位须以LCS为第一单位)。
第七条 获得国际、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奖的流动成员予以适当的奖励。
第八条 对成绩突出的LCS流动成员,一届期满后无需申请,自动转入下一届流动成员。如本人申请为固定成员,须经LCS主任工作会议讨论,上报中心主任常务会批准。
(四)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LCS流动成员应履行LCS成员的义务和责任,须遵守LCS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LCS流动成员须爱护实验室的公共财物、仪器和办公设备,服从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LCS流动成员须积极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及横向课题的申请。
第十二条 LCS流动成员每年须在LCS的学术会议或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上做至少一次学术报告,每年须参加至少五次以上LCS组织的学术活动。
第十三条 LCS流动成员一届内须以LCS的名义发表至少一篇论文。
中国气象局气候研究开放实验室(LCS)
三.学术活动管理条例(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学术活动是国家重点实验室一项十分重要的日常工作,是实验室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的窗口,也是中心与国内外学术交流的平台。它直接反映了实验室的学术氛围、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关系到实验室的学术影响力。为保证学术活动正常有序地开展,提高学术活动的质量,规范学术活动的组织,加强学术活动的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二) 学术活动
第二条 每年年底拟定下年度较重要的学术活动计划并在实验室主任工作会上通过。
第三条 负责组织LCS学术活动的全过程。
第四条 LCS固定成员和流动成员有义务协助LCS邀请国内外优秀的同行专家(或本人)做学术报告。被邀请专家可享受一定的讲课费或安排招待用餐及市内交通补贴。
第五条 积极参加和承担中心及中国气象局各种类型的国内国际会议。
(三) 学术活动形式
第六条 LCS学术活动的基本组织形式
1.组织召开学术年会和开放课题年度进展报告会
2.组织国内外特邀专家报告会
3.组织中心内部学术交流活动
4.参加国内外合作与学术交流活动
5.国内外短期访问交流
6.组织小型学术讲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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