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气候研究开放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气象局气候研究开放实验室(简称:LCS)开放课题是LCS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围绕中国气象局(CMA)和国家气候中心(NCC)发展方向,以及气候研究和业务工作急需解决的科学问题而设置的科研课题。开放课题本着“开放、流动、联合”的原则,欢迎国内外专家学者共同开展气候诊断预测、气候系统模式开发、气候变化及其影响与对策研究。对开放课题的管理,实施严格的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其对CMA和NCC科研工作的强化与补充功能。
(二)开放课题的设置与种类
第二条 LCS开放课题的类别分为一般开放课题、重点开放课题和短期访问三类。
第三条 一般开放课题的申请人必须与LCS的一个固定成员或流动成员合作。课题申请应围绕LCS的年度申请指南和科研任务。项目执行时间一般为1-2年,按年度签定合同书。
第四条 重点开放课题一般不接受自由申请,实验室根据研究方向,从完成的一般开放课题中选择少数优秀课题,由主任工作会议提请学术委员会,通过答辩的形式审议批准。重点开放课题须与LCS的一名或两名固定成员合作开展研究。项目执行时间一般为2年,按年度签定合同书。
第五条 一般开放课题和重点开放课题的申请,国家气候中心以外的部门科研人员应占其总数的50%以上。
第六条 短期访问主要是为解决中国气象局和国家气候中心具体科研疑难问题。可由LCS固定成员和访问者共同提出研究计划,主任工作会讨论通过。访问学者需在访问前一个月填写“短期访问学者登记表”,LCS协助安排住宿。一般访问期为一周至三个月。
(三)开放课题的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每年九月公布一般开放课题申请指南。
第八条 每年十月至十一月集中授理一般开放课题和重点开放课题申请书。申请书须于11月30日前寄给LCS秘书处。同一年度内,每个人只能申请一个开放课题。
第九条 对符合要求的课题申请书(包括审核过去承担开放课题的完成情况)安排两名以上(含两名)专家进行初评,通过初评的课题申请由LCS学术委员会最终审批。
第十条 每年2月初公布审批结果,并结果通知本人。二月完成任务书的签定及年度拨款。批准立项的课题从3月1日开始实施。
第十一条 一般课题转为重点课题由LCS主任工作会议提名,征得原课题负责人同意,在LCS学术委员会上做科研进展和成果汇报,由LCS学术委员会审批通过。
第十二条 每个LCS固定成员或流动人员同时最多只能作为两个开放课题的合作者,两年内如出现与其合作的开放课题有不合格者,未来两年内不能作为开放课题的合作者。
(四)开放课题承担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承担开放课题的负责人为LCS的客座研究人员,每年可在LCS做一周至一个月的访问工作(根据研究进展可适当延长访问时间),由LCS提供必要的科研设备。
第十四条 到LCS短期访问的客座研究人员,需提前2个月提交访问计划,LCS将提供必要的研究设备及协助安排住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LCS将负责报销差旅费、住宿费。根据技术职称级别,发放生活补助60-100元/日(公休日除外)。以上费用由所承担的开放课题费中支出。
第十五条 一般开放课题经费为2-5万元,重点开放课题经费为5-10万元。课题总经费的70%拨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其余经费作为访问期间各项开支、课题内部其他开支(每年经费划拨比例根据经费来源确定),以及视课题完成情况最后下拨。
第十六条 LCS开放课题承担者须按要求每年十二月提交年度科研进展报告,一月份参加课题年度进展报告会。
第十七条 结题验收一般安排在每年七、八月份。结题时须按要求提交结题验收报告(必要时提交工作报告或其他相关文件)。在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应把LCS作为工作单位之一标注,同时注明受LCS开放课题资助的字样,否则不能列入开放课题的科研成果。
第十八条 承担开放课题的客座研究人员,结题验收时须提交至少一篇以第一作者名义发表在核心刊物(或待发表),标有LCS为工作单位之一的论文。
第十九条 开放课题承担人所在单位与LCS共享开放课题的科研成果。如:数据图表资料、模式、发表论文(包括未正式发表的论文誉印本)、技术报告等。科研成果须与结题验收报告一起提交LCS存档。
第二十条 到LCS访问的客座研究人员,应积极参加LCS安排的学术讲座和学术讨论等项活动。访问结束后,须提交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客座研究人员在LCS工作期间可免费使用计算机资源及其他公共资源,结束访问后计算机户头保留一周后撤销,用户名下的资料信息可自行负责处理。
(五)开放课题奖惩办法
第二十二条 凡在国内核心刊物(及以上级别刊物)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标有LCS为第一工作单位的论文,LCS将为其支付版面费。
第二十三条 对在执行期间无故未按第十六条至十九条要求开展工作,或研究结束期满后一年仍未有属名LCS成果论文的开放课题,视为不合格。三年内不接受其对开放课题的申请,并在LCS学术委员会上通报并通知本人。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验收结题的一般课题和重点课题负责人,不得申请新的课题。
第二十五条 非LCS固定、流动、客座研究人员,凡以LCS为第一工作单位发表的论文,同样享受第二十四条中的论文奖励规定。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 欢迎自带课题和经费来LCS/ACL工作,可享受客座研究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LCS/ACL负责解释,自2005年3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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