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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气候研究开放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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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指南

中国气象局气候变化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06-09-08]  [新闻来源:中国气象局科技发展司]

二00五年五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气候变化专项经费及相关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气候变化领域相关科研、业务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候变化专项经费,是指中国气象局为支持相关业务和科研单位开展气候变化领域的有关工作而安排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气候变化专项经费支持对象为国内从事气候变化相关领域研究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业务、科研单位以及相关高等院校(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气候变化专项项目的设立应突出重点,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推动我国气候变化领域的研究和业务工作,促进气象科研业务工作向气候系统领域的转变,为我国参与气候变化国际环境外交活动提供科学支持,培养相关业务科技人才。
第五条 气候变化专项项目由中国气象局科技发展司管理,项目执行周期为一年,但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延续支持。
第六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和部门有关政策、财务制度,坚持诚实申请、科学评估、择优支持、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中国气象局科技发展司和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项目管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组织管理原则:
(一)程序管理原则:所有项目必须经过论证、审核和评估,纳入中国气象局项目库统一管理。项目经费支出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经费预算及支出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二)重点支持原则:依据中国气象事业发展要求和国家需求,重点支持气候变化领域的科学前沿项目和国家需求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年度申报指南;
(三)公平竞争原则:对部分适宜公开竞争的项目,要统一按指南申报,按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支持,鼓励中国气象局所属业务科研单位与外部门研究机构联合申报,强化专家评估、评审制度,发挥专家作用;
(四)追踪问效原则: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与延续支持和今后项目立项挂钩。
第九条 中国气象局科技发展司负责决定有关项目协调管理事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项目指南、项目立项和预算评估,确定重点支持方向和内容,提出立项项目及其保密级别,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报局审定、批复实施;
(二)审定批准和组织签订项目合同书,交由中国气象局计划财务司审核并下达经费预算;
(三)督促、检查项目实施,协调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全过程的监督,追踪问效;
(四)组织项目验收,协调项目成果登记和知识产权管理;
(五)向中国气象局报告项目组织、实施等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及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材料,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并择优申报;
(二)根据项目立项批复,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按程序组织完成有关项目预算申报工作;
(三)签订项目合同书,落实约定的项目依托单位支撑条件;
(四)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推进项目产生的成果和数据资源的共享利用;
(六)配合完成项目验收,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并组织有关报奖工作;
(七)做好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积极推动业务发展。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任务,按计划进度要求保质保量完成项目预定的目标;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中国气象局有关经费预算及支出要求;
(三)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按要求提交项目验收材料,配合项目验收和报奖等有关工作;
(五)做好归档和成果登记工作,配合做好知识产权登记和保护。
第十二条 项目指南的制订要充分发挥相关职能机构和科研业务单位及专家的作用。加强项目立项过程中的评估、评审制度建设,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形成“开放、协作、流动、竞争”的机制。
 
第三章 立项
第十三条 气候变化专项经费的重点支持方向为:
(一)中国气象局参加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以下称IPCC)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称UNFCCC)的相关活动,以及由中国气象局牵头组织、国务院所属有关部委(局)参加的国内IPCC和UNFCCC的相关协调工作;
(二)支持中国科学家为我国参与气候变化环境外交和科学评估活动而开展的有关气候变化领域的科学研究、影响评估、对策分析、国际动态跟踪分析等技术支撑活动;
(三)气候变化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国际、国内重要会议和培训班以及气候变化宣传等;
(四)中国气象局在气候变化领域的重大科研项目和业务领域拓展的资金配套支持;
(五)中国气象局为推动我国气候变化工作开展的其他各类活动。
第十四条 项目指南只包括研究、对策分析项目,涉及的协调、活动、宣传等内容不进入指南。中国气象局科技发展司通过征求相关职能司和主要业务科研单位意见,并咨询相关专家后,形成年度项目指南,并面向全国各有关业务、科研单位以及高等院校公开发布。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各单位根据指南要求申报,项目申报时,需报送项目申报书和项目预算申报书(含项目主要内容、总体目标和年度考核目标、技术路线、实施进度安排、现有基础和所需技术条件及组织条件、经费预算和详细测算依据、分年度投资计划等,详见附件)。
(二)项目申报每年一次。项目申报单位须保证为开展项目工作提供所需的必要条件。对于科研项目,申请人同期只能申请一项,也不得在原有项目未完成之前作为新的项目负责人。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当年申请及承担(含参加)在研的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两项。
(三)中国气象局系统外人员申报项目时,必须与中国气象局人员联合申报。
第十六条 中国气象局科技发展司汇总申报项目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审核结果报中国气象局审定后,批复立项。
第十七条 中国气象局科技发展司根据项目支出预算批复情况同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正式合同书。
 
第四章 实施
第十八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项目合同书和项目支出预算实施。可视需要与有关协作单位签订项目相关任务实施协议或合同,并在项目承担单位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项目的执行和经费支出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及时将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报中国气象局科技发展司。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报中国气象局科技发展司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国家需求和科学发展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
(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三)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的;
(四)项目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实施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项目实施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一条 中国气象局科技发展司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抽查,对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要求和经费使用规定、不按照项目计划执行的项目,经查实后进行调整或撤消。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进行调整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并按批复后的调整方案执行;计划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提出书面报告,报中国气象局科技发展司核查备案。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部门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预算编制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该项经费不得列支人员费和管理费,其他经费的来源和落实情况也要在预算书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到位后,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部门财务规定执行经费预决算制度。项目经费支出要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禁擅自改变项目经费的用途、提高或削减核定项目支出预算的开支标准以及随意扩大或缩小项目的规模。
第二十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核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对项目实际支出超过原项目支出预算并需相应增加财政性资金支出的情况,项目负责人须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向中国气象局计财管理部门提出报告,阐述理由。对项目支出预算不变,因项目进度调整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改变预算年度之间的财政性资金安排数额的情况,项目负责人须通过项目承担单位报中国气象局计财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和部门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项目经费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中国气象局计财管理部门还将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并根据情况暂停接受其下两年的项目申请。
第二十七条 对已经核准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已使用经费情况及剩余经费情况一起书面报中国气象局计财管理部门。中国气象局计财管理部门审核后以适当方式收回剩余经费。
 
第六章 验收及成果推广和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工作按照国家和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中国气象局科技发展司视具体情况确定验收方式后,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做出验收工作安排。联合资助项目需与联合资助方协商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人才培养情况;
(三)项目完成后对气候变化领域科研业务水平提高的促进作用分析;
(四)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规定执行期限终止后两个月内,提出项目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并按要求填报项目验收有关材料,主要包括项目总结报告、结题简表、经费决算表、人才培养等,由承担单位审核后上报中国气象局科技发展司。
第三十一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执行期限按计划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规定执行期限终止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和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由中国气象局科技发展司核准后执行,并应继续报送年度进展报告。在项目延期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材料经审查合格后,中国气象局科技发展司组织验收。验收专家组在审阅验收资料或听取项目组汇报的基础上,经认真审查、充分讨论,形成验收意见。中国气象局科技发展司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审核、批准验收结论。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三种情况。
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项目合同书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为通过验收。
项目目标和任务未按项目合同书要求全部完成的;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的;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为需要复议。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未达到项目合同书规定的考核指标的,或超过规定执行期限四个月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经批准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修改合同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未经批准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成果、知识产权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四条 中国气象局科技发展司将项目验收结论意见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需要复议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分别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和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再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两年内不得再申请气候变化专项项目。
第三十五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的鉴定、评价、登记和报奖、知识产权等,按国家和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知识产权授与项目承担单位,但中国气象局在部门内的推广应用,应用单位可无偿使用。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后的两年内,项目承担单位应继续向中国气象局科技发展司报送项目成果进一步应用情况。如发现成果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在必要情况下,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无偿向气象部门的申请者授予使用权。项目成果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属于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论意见和后续应用情况,作为评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新申报项目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项目验收结论意见后及时予以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有关工作须按照国家和部门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中国气象局将推进项目信用体系建设,鼓励良好项目道德的形成,提高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心,保证经费使用适当,切实为推动气候变化领域的科研业务服务。
第四十条 评审/评估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项目申请材料一并上报。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批准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科技发展司和计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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